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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分类: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6-03-22 08: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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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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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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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经2021年9月3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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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建设,完善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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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服务体系,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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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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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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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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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依托省内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承建并运行,主要研究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测试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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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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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技术服务。
第三条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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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批准设立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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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申请、批准、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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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要按照福建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为使命,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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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相应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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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和科技创新技术能力,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前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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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和技术服务,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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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现代产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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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要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梳理产业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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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了解和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关键领域、关键产品、关键环节、关键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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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平,积极主动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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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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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需求分析。深入了解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持续跟踪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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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技术需求,梳理产业参数量值溯源情况,编制产业关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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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需求报告,明确为产业发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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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技术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二)提供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服务。紧密结合产业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建立和完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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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体系,提升产业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技术能力,实现全溯源链的测试校准服务,为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服务工作。
(三)提供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需求,开展相关测量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做好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工作。
(四)提供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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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服务。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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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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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机制,加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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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开展测量装备的研制与应用工作,为突破制约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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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服务工作。
(五)提供全寿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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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产品全寿命周期全过程所有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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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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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融入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全过程所有环节,做好产品全寿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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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工作。
(六)形成运行有效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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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体系。紧密结合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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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总体要求,实现质量管理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发展规划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现代服务理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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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模式,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前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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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和技术服务。
(七)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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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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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优势资源,搭建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和共享平台,推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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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联盟的建设,全面提升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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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服务能力。
第三章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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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的要求。
(二)拥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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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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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技术团队,人才团队结构合理、专业对应、技术过硬、规模适应,服务产业的技术特点突出。
(三)所在地有一定规模或规划建设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需求,所申请的产业领域须符合福建省产业发展规划,已完成对产业状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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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需求的调研工作。
(四)具有服务产业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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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能力,能够提供产业专用测量仪器量值传递服务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等。
(五)具有适应产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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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能力,能够在产业关键领域取得测量仪器装备研制和测量方法研究成果,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成效。
(六)具有保障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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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运行的能力。
(七)获得地方政府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申请单位经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或中央驻闽企业,下同)同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函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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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联合筹建的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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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材料申报工作。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通过审查和考察的申请单位编写《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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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综合考察和评审的书面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对同意批准筹建的,印发筹建“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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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的文件。
第四章筹建和验收
第十二条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省市场监管局批复的《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三条筹建单位完成筹建任务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照《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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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验收标准》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审议专家组的《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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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考核报告》及有关材料,对验收考核合格的单位正式批准成立“福建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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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中心”,有效期五年。对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六条筹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申请验收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考核,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逾期未完成筹建任务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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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每年1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机构组织结构或性质发生变化,技术服务能力、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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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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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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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资格。
第十九条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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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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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和专项资金投入,支持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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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发展与创新,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对运行的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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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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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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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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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及项目建设、服务产业发展取得实际成效的案例等。对促进地方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加强示范推广。对运行情况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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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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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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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服务能力的,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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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与上级新出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申报书》
2.《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
3.《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验收标准》
4.《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考核报告》
附件:
附件1: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申报书.doc
附件2: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doc
附件3: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验收标准.docx
附件4:福建省产业
计量
测试中心考核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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