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面积缩水 北京市建委被判败诉

    房产证上写着建筑面积是202平方米,可实际根本没这么大,为此,业主以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将北京市建委诉至密云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市建委违规,并判决撤销了房产证中房屋建设面积一项。判决后市建委没有提出上诉。

  2007年4月22日,李先生父子俩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现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密云某小区36号楼1层8单元和9单元作为商业门脸房,每单元建筑面积202平方米,总计200余万元。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北京密云县房地产测绘所对该小区房地产测绘结果,向李先生父子核发了每套房建筑面积20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交房后,李先生父子发现,两处202平方米的房子严重缩水,不该计入的公摊面积也算作了他们的楼房面积。李先生父子认为,市建设委员会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结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房屋面积的登记不准确,故诉请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登记。

  密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北京市密云县房地产测绘所对该小区36号楼的测绘技术报告,将36号楼一层警卫室、3号楼梯、三层卫生间、杂物间、过道、楼道面积均分摊给了全楼业主,而36号楼一层的警卫室是为多幢楼服务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不应计入分摊的面积计入分摊所测得的测绘结论为依据,在李先生父子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为202平方米,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判决撤销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向李先生父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并判令其于李先生父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纠纷解决完毕之日起30日内,为二人重新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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